偷拿姐姐七千元 弟弟获刑六个月

【时间:2015-03-17 14:55】【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贺力平)姐弟俩应该互相帮助,情同手足,可有这样一个无良弟弟,竟把贼手伸向了做生意的姐姐,偷拿姐姐经营的货款7000元。3月11日,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弟弟李某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出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的李某周初中毕业后便不再上学,沉迷于网络游戏。在邵阳市区做建材生意的姐姐李某玲见弟弟不学无术,遂带在身边教弟弟做生意以便自食其力。2014年6月份,李某周到市区跟姐姐做建材生意,但还是有时间就去网吧打网络游戏,姐姐劝不住后,就尽量少给弟弟零花钱。谁知,弟弟李某周无钱打网络游戏后,竟打起了姐姐货款的主意。

  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周看到姐姐的钥匙放在家中的桌子上,于是偷拿起钥匙开门进入双清区建材城一期姐姐李某玲经营的装饰材料店内,见店内保险箱钥匙放在保险箱上面,遂用其保险箱钥匙套出其保险箱密码打开了保险箱,窃取了保险柜中人民币7000元,并将钥匙放归原处离开。姐姐发现钱丢后遂报案,经公安机关慎密侦察后,发现盗窃者竟是弟弟李某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周盗窃姐姐的7000元钱,一是姐姐可以谅解,让被告人不受刑法制裁,但不能保证弟弟今后不再犯,给弟弟一次深刻的教育也是姐弟情谊的体现,更是对弟弟未来的负责。二是尽管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的关系特殊,但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的盗窃行为如果达到了刑法评价的标准,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该行为理应受到刑罚处罚,只是从立法本意出发,为了理顺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本着法理与人情兼顾的态度,将获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作为不予行为人犯罪论处或则从轻处罚的条件。在没有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甚至在行为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或亲属极大愤慨,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一味迁就亲情与伦理,适用该条解释无疑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同时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引导错误舆论,不利于社会和谐与法治的进一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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