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擦小事斗气行凶 潜逃之中落入法网

【时间:2015-03-02 11:23】【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两车意外刮擦,本是数百元能解决修复的小事,一方得理不让人,另一方气急行凶,结果两败俱伤,一个受重伤,一个获刑还赔10万元。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公开审理,近日,公诉机关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吴骋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被告人吴骋罡系武冈市籍农村进城从事个体运输小货车司机。2014年3月12日,广东省惠东县公安局民警在一酒店对住客例行身份核查时,将被通缉而潜逃一年余的被告人吴骋罡抓获归案。此前的2013年2月23日,吴骋罡在邵阳市双清区三眼井市场因车辆意外刮擦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吵,两人行至该市建设路三角塘附近时,吴骋罡对李某得理不让人坚持“公了”气急败坏,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一弹簧刀,打开刀刃即向被害人李某大腿等处连捅数刀,见李倒地后即逃离现场负案潜逃。经法医鉴定,李某所受伤害构成重伤。

  归案后吴认罪悔罪,并敦促家人积极筹款,于2014年7月31日同被害人李某达成刑事和解:吴一次性赔偿李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李接受被告人吴骋罡的道歉,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吴骋罡缓刑。(彭燕如彭宏发)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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