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有风险 债务承担需谨慎

【时间:2015-02-06 15:46】【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唐静宜 曾晓文)公司股权转让后,如果债权人没有及时进行债权申报,是否会影响原公司债务的承担呢?近日,洞口法院在审结一起房屋装饰合同纠纷时,一审判决被告洞口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向原告李某支付原公司欠下的债务30余万元。

  被告洞口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开设酒店,将酒店的装饰工程进行发包。原告李某承包了该工程,并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前后,原告陆续从被告处领取了120余万工程款,但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经查明,被告的原股东在工程施工完成后与他人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并进行了股东、法人代表变更登记。被告新股东认为其已在邵阳日报对公司股权转让暨债权申报进行了公告,李某没有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债权申报,公司就无需再偿还原公司的债务。

  法院认为,装饰合同的主体即原、被告双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即被告在原告按约如期完工后有按约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尽管被告原股东在与新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进行了债权申报公告,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债权申报公告程序只适用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不适用公司的股权转让,故被告新股东不能以原告没有及时进行债权申报而拒绝还款。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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