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牵走“苹果”手机 男子获刑六月并罚金

【时间:2014-12-10 15:57】【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朱黎源)近日,新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洋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洋玲经过新邵县劳动局对面的“邹氏炒货店”内,见屋内无人,便窜入该店内,将店内后门边桌子上一台正在充电的价值1200元的“苹果”牌黑色直板手机偷走,得手后黄洋玲迅速离开现场,并继续寻找盗窃目标。16时许,黄洋玲窜至新邵县资江一桥桥头位于酿溪镇临江社区滨江路11号居民楼,发现该居民楼内房门虚开,便窜入该居民楼,来到二楼的卧室。在二楼卧室的床单下盗得一扎面值五元的现金,共计两百元,并在床边梳妆台的抽屉盗得价值八十余元的银质项链一根,黄洋玲得手后离开屋内时被屋主曾石桥当场抓获。

  另查明,黄洋玲盗得的一台“苹果”牌黑色直板手机、一根银质项链、一扎面值五元的现金,共计两百元,已退还给被害人。黄洋玲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洋玲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洋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洋玲是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洋玲庭审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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