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不成非法拘禁 两男青年被判刑

【时间:2014-12-10 15:58】【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朱黎源)近日,新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广州、周平江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拘役五个月。

  2014年3月14日晚,被害人陈光明打电话要求被告人陈广州、周平江及陈国清等人前往贵州帮其教训别人。次日晚上,陈广州、周平江、陈国清等人与陈光明及其妻子谢芳返回邵东县城。当晚,周平江、陈广州、陈国清等人与陈光明因前往贵州的开支问题发生矛盾。

  2014年3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陈广州、周平江伙同陈国清、“强伢子”、“雄宝”(均另案处理)以帮陈光明到贵州办事其不支付开支为由,在新邵县太芝庙乡潭佳村岔路口将陈光明强行抓上一辆湘E1WZ16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车后往邵东县方向行驶,周平江、陈广州等人在车上对陈光明实施殴打。尔后,周平江、陈广州等人将陈光明带至邵东县黑田铺乡茶林村一山上对陈光明继续实施殴打。当天16时30分许,陈光明请求陈广州将其放行,陈广州趁周平江、陈国清等人不注意,驾驶湘E1WZ16车将陈光明送回太芝庙乡潭佳村。之后,陈广州被新邵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陈光明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4年6月19日,陈广州、周平江、陈国清赔偿了陈光明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1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陈广州因犯盗窃罪于二○○八年一月一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0年9月3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广州、周平江伙同陈国清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导致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广州、周平江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广州是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拘禁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陈广州、周平江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广州、周平江庭审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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