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打鱼”好友生怨恨 约格斗伤人触刑律
邵阳新闻在线讯 ( 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 ) 两位曾今的好朋友,因为分“赃”翻脸动武,结果一个被刺轻伤,一个被判徒刑。经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公开审理,12月4日,公诉机关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蒋渊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蒋渊澄与被害人倪某系邵阳市东郊从小一起长大的“发小”好友,两人初中毕业后更是经常黏在一起。2013年10月30日上午,两人结伴在该市汽车南站一网吧玩“打鱼”电游,事前约定对半出资,赢利平分。一天玩下来,蒋手气很不好,被“吃分”很多,输光了身上所有的钱;然而倪某吉星高照,时儿遇到大鱼或小鱼,大炮、小炮恰时击发,连连得到“吐分”,最终赢得不少钞票。当蒋依约要求倪平分“胜利果实”时,倪对这份喜悦收获很看重,不同意蒋坐享其成,两人一番狠骂后不欢而散。当晚10时许,满腹怨气的倪某越想越生气,斗气给蒋发信息辱骂,蒋恶语回敬,后双方约定时间地点“格斗”见分晓。次日凌晨1时许,双方在约定的该市化纤厂路口如约相见,两人先是口角,突然间被告人蒋渊澄拔出携带的匕首捅向倪某,倪仓促抽出藏于外衣下的钢棍对打。蒋见倪被捅伤流血了一阵寒战后怕,立刻败退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倪某所受伤害构成轻伤。
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蒋渊澄被擒逮捕后积极赔偿了倪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倪的谅解,其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前述从轻判处。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第1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