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贼竟敢与失主谈“生意” 赃物换钱成了自投罗网

【时间:2014-12-01 10:58】【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 ((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 ) 两女子结伙行盗,得手一些自己无用可被害人很有用的东西,竟敢向对方提出以物换钱,结果自投罗网。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公开审理,12月1日,公诉机关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李澜、刘濬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李澜、刘濬皆系邵阳市80后年青无业妇女。2014年3月20日中午,李澜到刘濬家串门,两人饭后闲聊中,都诉苦没有工作做家庭妇女手头很紧,打牌、逛街、购物、玩时髦手机样样缺钱,感叹日子很不好过,希望捞些横财改变这种困迫生活,两人经过商议谋划,最终决定联手行盗。随后,李在家中找到一把一字起子作为做案工具,二人即上街溜达寻找做案目标。行经该市陶家冲岔路口附近被害人唐某家门口时,李澜发现该门系老式木门,容易撬开,即示意刘濬试探。刘濬即间歇性重重敲门,确认房内没有人之后,两人用起子将门撬开,进房后翻箱倒柜,但搜遍整个房屋,只盗得一部值点钱的诺基亚手机,与一个分文全无的钱包,包内装有银行卡一张、欠条数张和身份证一个,这些对李、刘毫无用处。其故意将所盗手机开机,等待被害人联系,后来果真如此,女被害人来电恳求只要那些向外借出钱款的欠条,李、刘即借机勒索,经过讨价还价,最终谈定被害人以1000元买回被盗的欠条、身份证与银行卡。第3天下午,在约定地点“交易”完毕,埋伏的民警迅即出击,现场抓获刘濬,随即擒获另一案犯李澜。经鉴定:被盗的诺基亚手机价值1160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26条第1、4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67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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