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急冲动毁坏财物 赔钱刑罚后悔莫及

【时间:2014-11-18 09:54】【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 (  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 )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一男子与人发生纠纷气急之下怒砸对方财物,结果赔偿损失还受刑罚。经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公开审理,11月18日,公诉机关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刘鑫焸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刘鑫焸原系邵阳县籍农民,后进城做小工、泥工,实践中十几年的历练,逐渐增长知识、收获经验与积累财富,近些年其自揽生意,招人买机械干起了建筑工程小老板,全家率先进入小康富裕生活。2013年初春,被告人刘鑫焸与邵阳市某物流公司签订一物流设施建筑工程合同,刘带人加班加点如期完工,但工程监理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单位工程造价审计报告,与刘原有期望差距较大,刘对结算价格、付款方式等很是气愤不平,多次找该公司经理“理论”,但毫无进展和改变。同年6月22日下午,刘鑫焸再次来到该公司,准备找经理好好协商,以争取较好效果。但对方闭门不见,冲动的刘气急败坏,竟用脚踹开了经理办公室木门,操起房内一椅子将办公桌上一手提电脑、一台式电脑和一打印机连连砸烂泄愤,随即扬长而去,数日后公安机关将其刑拘归案。经鉴定,被毁坏物品损失价值为7975元。因其认罪悔罪,积极全额赔偿了受害公司损失,且公司经理对其冲动行为表示谅解,法院遂采纳公诉检察官伍玮的量刑建议,依法对其作出上述从轻判处。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的解释》第505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相关内容

分享到:
责任编辑:

猜你喜欢

关于我们 - 领导班子 - 动态消息 - 荣誉成绩 - 网站声明-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2009-2023 © www.shaoyangnew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邵阳新闻在线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