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互殴致伤 父母代其“受过”

【时间:2014-11-06 14:56】【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胡传芳 简朵良)近日,邵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斗殴伤人案件,15岁的张某因小事与16岁的卿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而斗殴,导致卿某受伤。邵东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的母亲赔偿卿某73035.61元,判决今已正式生效。

  2013年8月5日零点左右,卿某和朋友、张某和朋友都在华天宾馆门口玩。张某听到卿某打电话讲,张某在这里,你们带家伙过来后,张某就用匕首将卿某捅伤。卿某之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十级伤残,受伤后在邵东县中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十天,用去医药费25897.61元。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卿某家人遂将张某家人诉讼至法院。

  邵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为琐事将原告卿某致伤,侵害了他人健康权,依法应该为卿某的损失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卿某在该起案件中也存在过错,需自行承担40%的责任,余下60%由张某承担。因张某尚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邵东法院遂依法判决张某的父母亲赔偿卿某73035.61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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