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装修生意外 雇员维权获支持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陈凯军 王蓓)门面装修工人施工过程中突遭横祸,被高速弹出的电锯锯片割断三根脚趾,致八级伤残,雇主却在垫付部分医疗费后玩起了“太极”。近日,北塔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一审判决被告宁某赔偿原告姚某各项损失九万余元。
原告姚某受雇于被告宁某为其坐落于邵阳市北塔区某小学旁的X号门面从事装修工作,2013年12月15日上午九时许,姚某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自备的电锯锯木料时,被突然弹出的锯片割断三个脚趾,并被紧急送往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接受治疗。被告宁某在为姚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便不愿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姚某多次与其协商均遭拒绝。后经司法鉴定,原告姚某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姚某直接受雇于被告宁某,为其门面从事相关的装修工作,姚某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属雇员,而宁某则为雇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宁某应当对姚某因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姚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自备工具施工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导致因工具故障造成自己受伤,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须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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