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同学以身试法 联手盗窃一起受罚

【时间:2014-10-22 15:29】【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胡健华 贺力平)“聋哑人真可怜,没想到他们犯法了也同样要坐牢,真是人间有情、法律无情啊!”“没听见法官说吗,判他们的刑还是从轻处罚呢!”10月22日上午,旁听群众听完双清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和鲁某犯盗窃罪后走出法庭时小声议论着。

  家住邵阳的李某和家住湘潭的鲁某本来互不相识,由于都是聋哑人,在长沙一特殊教育学校求学时两人成了要好的朋友。毕业后,由于找工作困难,都各自干过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李某于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宁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4月因盗窃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邵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鲁某于2000年8月因犯抢夺罪被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9月因盗窃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今年春节后,两人利用QQ商量如何挣钱,一拍即合,决定实施盗窃。3月5日18时许,李某同鲁某窜至邵阳市双清区青龙桥头一餐厅伺机作案。当李某发现被害人陈某衣袋内有一台手机后,鲁某便走到陈某身前,负责挡住陈的视线,李某则趁机将陈某左侧衣袋内的一台步步高平板手机偷走,并逃离现场。3月8日17时许,公安干警在东风路广场一餐厅将李某、鲁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鲁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李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又聋又哑人,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对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的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为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刑法虽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并不表示“聋哑人犯罪不处罚”。对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聋哑人,可视情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和盲人犯罪分子,不应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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