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被占5年 和谐执行收回

【时间:2014-10-15 15:29】【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夏新)“感谢你们的耐心解释,我愿意配合法院执行!”江某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感激的说道。10月15日上午,大祥法院的执行法官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解释,终于说服江某配合执行工作,和谐执结了一件被执行人失踪的疑难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5月,邵阳某银行与舒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该银行名下的两间门面(含夹层)租给舒某做商业用房,合同约定:“租期自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1日止,租金为每年25200元,每季度交一次租金。”合同签订时,舒某支付了自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的租金和10000元押金,此后舒某再没有交付任何租金。2014年6月,该银行将舒某起诉至大祥法院。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舒某腾空并交付租用的两门面(含夹层)给银行,并支付房屋租金44100元、房屋使用费40950元。判决生效后,舒某一直未履行义务,银行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该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月15日上午,大祥法院执行局全体法官到达现场,准备对该门面进行强制开锁腾空,并邀请公证人员及当地社区干部到场见证。这时,江某突然出现挡住大门,并声称其于2011年2月就从舒某手中租得该门面且支付给舒某租金7万元。执行法官在了解情况后,决定暂缓强制腾空,避免江某采取过激行为阻止执行。执行法官分成两组,一组找江某进行谈话,向其分析本案法律关系,耐心解释其与舒某的租约未取得银行同意,为无效合同,希望其配合法院执行;另一组对门面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录像,制作物品清单,为下一步执行工作做准备。银行方面在了解到江某的实际情况后,也做出了一定的让步,同意江某在后续门面招租时可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权,并主动放弃此前的房屋租金。在法院的释法明理下,江某表示配合法院执行,主动腾空门面交付给银行,该案终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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