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出资金与技术 合污制假皆科刑

【时间:2014-10-08 09:29】【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一人出资一人出技术,两男子合污制假售假企图获取暴利,然而被正义群众举报,未能发财却双双落入法网。经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公开审理,10月8日,公诉机关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石稳梧、蒋耿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石稳梧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蒋耿镛单处罚金2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石稳梧想投资赚钱但苦于没有门路,2011年6月,一次跟朋友聚会认识了被告人蒋耿镛,得知蒋很会配酒技术,仿冒名酒口感几乎可以以假乱真,石愿出资蒋则表示出技术,二人相见恨晚,准备联手制假售假大干一场。石先出资1万元与蒋一起购进各类低档散酒、回收的名酒酒瓶,另从浙江苍南县订制了一部分包装盒、商标、防伪标识。2011年12月至2013年2月间,石、蒋分别在该市火车站乡与新邵县一偏僻乡村,租用场地并雇人生产仿冒“五粮液”、“水井坊”等各类假酒暗地销售。2013年1月底,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经侦查核实,次月7日迅即出击,一举将石、蒋制假窝点捣毁,查缴各类成品假酒数十件,经鉴定价值21万余元。另民警取得有效证据证实,石、蒋销售仿冒名酒获利6万余元。归案后被告人石稳梧、蒋耿镛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26条第1、4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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