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洞口县花园镇同根兄弟的“排水沟”之伤

    【时间:2014-09-23 11:21】【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曾晓文)为争抢屋外一条小小的排水沟,两家兄弟不顾手中之情大打出手。近日洞口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刘某某32000元。

      2014年1月9日下午,洞口县花园镇木井村的袁仁宝(化名)和其兄弟袁仁贵(化名)因两家相邻的排水沟发生纠纷,袁仁宝的妻子刘某某便叫来本村村干部进行现场调解。在调解现场,两家据理力争,互不相让。争吵期间,袁仁贵见吵不过袁仁宝,便生气的用锄头挖开排水沟,想把排水沟一分为二。这时已回到家中做血粑的刘某某看到袁仁贵在挖排水沟,便顺手从门外拿起一把柴刀走到自家走廊与前坪交界处停下来怒视袁仁贵。袁仁贵的儿子袁某某看到后害怕事情变大,便立即冲向刘某某,想夺回刘某某手中的柴刀。袁某某首先用力把刘某某摔倒在地,刘某某倒地后,则反身用手抱住袁某某的左脚,袁某某为挣脱束缚则用力踩了一下刘某某的左肩膀,把柴刀夺回到自己手中。在抢夺柴刀时,将刘某某划伤,刘某某被立即送往洞口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随后转邵阳市中心医院治疗21天,治疗期间,用去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共计39637.9元。经法医鉴定,刘XX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该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袁某某的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袁某某应予赔偿,但是,在本案案发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持柴刀到现场,也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应自负一定的过错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被告人袁某某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刘某某32000元。

      在这个世界上找个好朋友已不容易,找个兄弟则更是难上加难了。有人说,前世的五百次回眸才换来今生的擦肩而过,那么这种兄弟情谊怎么可以不在乎?一条小小的排水沟,伤害了一世的兄弟情,孰重孰轻,我想只有那两个兄弟才能真正的体会其中的伤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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