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致眼残 法官调解终获偿

【时间:2014-09-05 11:16】【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贺力平)“你是我的眼,带我领略四季的变换;你是我的眼,带我穿越拥挤的人潮;你是我的眼,带我阅读浩瀚的书海。因为你是我的眼,让我看见这世界就在我眼前”。9月3日,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李某在领取赔偿款时,用歌声感谢双清区法院民二庭的殷飞龙法官。

  2011年8月,17岁的李某因左眼外伤到被告邵阳市某眼科医院就诊,被告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眼睛玻璃体积充血、左眼晶体状脱位,并未诊断出另一主要疾病,左视网膜脱离。而后,被告以自身条件不具备为由,只为原告李某进行了白内障摘除手术,也并未告知其医院不能做玻切术,由于被告的诊断和治疗失误,直接导致原告失去最佳治疗期。之后,原告到长沙一眼科医院继续治疗无果。

  2012年,李某到娄底某司法鉴定所和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情依法作出司法鉴定书,结论为李某现愈况评定为7级伤残,如眼球萎缩后需摘除眼球则可评定为5级伤残。医院方检查欠全面仔细,存在漏诊及对病人病情严重性估计不足,存在过失,建议医疗过失参考度为20%至30%。李某目前情况构成7级伤残,安装普通型义眼费用为8000元左右,使用年限5至10年。李某与邵阳市某眼科医院协商赔偿未果,遂一纸诉状告至法院。

  法院开庭前,合议庭成员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由于双方要求差距较大,没能达成调解协议。通过举证质证和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合议庭认为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视网膜脱落是在被告进行白内障摘除手术之前,鉴定中心是在治疗前视网膜己脱落这一前提作出医疗过失参考度的,故认为20%—30%的参考度偏低,酌定医疗过失参考度50%。但即使是这样,李某获得的赔偿款也只有八万元钱。如今后摘除眼球再需另行起诉。

  合议完后,承办该案的殷飞龙法官却没有立即撰写判决书,他想到李某还是未成年人,今后人生还很漫长,这次医院医疗过失对李某一生都影响巨大,如按合议意见判决,法院的案子是结了,但李某今后的生活却面临重重困难,能否再调解?能否再给李某争取点赔偿款。想到就做,殷法官多次往返新邵和邵阳,做被告工作,让医院领导换位思考,体谅小体的痛苦和生活的不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医院领导终被殷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感动了,最终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一次性支付李某15万元了结该案。三年的纠纷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终被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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