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人擅租门面 法院判决限期返还

【时间:2014-08-14 10:39】【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陈凯军 王蓓)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单位民间组织擅自与租户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引发纠纷。近日,邵阳市北塔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限期返还原告邵阳市某场门面,并支付相应的门面租金。

  被告刘某自2006年起租赁邵阳市某场门面用于开办超市,该场与刘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12年年底。2012年10月,该场老年协会会长杨某、副会长姚某以老年协会的名义与刘某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将该门面的租赁期限延长至2017年10月。邵阳市某场认为杨某、姚某无权将该门面出租,二人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便要求刘某返还门面,遭到拒绝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邵阳市某场老年协会系为本单位老年人服务的民间组织,刘某所承租的门面属该场财产,老年协会无权处分。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场现拒绝追认刘某与老年协会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故该合同对该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依据双方2006年签订的租赁合同,2012年12月31日租赁期限届满,刘某仍继续占有并使用该门面,而邵阳市某场未提出异议,故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该场可随时要求刘某返还租赁物。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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