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币换真钱 是“骗”还是“窃”?

【时间:2014-08-14 10:40】【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程赟)案情简介:2014年4月份,被告人何某、刘某从祁东窜至湖南省邵东县一乡村,二人冒充电力局工作人员到被害人家检查电路。期间,被告人刘某假称要去喝喜酒,需要用零钱换取整钱包红包,被害人表示愿意以零换整并从自己家中拿出若干整钱交给被告人何某,被告人何某随即将该钱放在自己的裤袋子中,后二人又表示不换整钱了,由被告人何某趁被害人不注意以备好的假钞将真钱调换后,再将假钞还给被害人。二人在短短数日内,以同样的方法获得赃款万余元。

  该案由湖南省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邵东县公安局以二人涉嫌诈骗罪向邵东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在翻阅案卷时,发现该案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虽然以伪造自己的身份、编造虚假的理由换得被害人的信任,但是其取得财产的最终手段还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假换真”,由此,承办人认为该案的定性不应是诈骗,而是盗窃。在经过仔细分析和科室讨论后,邵东县检察院决定以二人涉嫌盗窃罪向邵东县法院提起公诉。近日,邵东县法院以盗窃罪对二人作出了判决。

  在现实生活中,乘财产占有人不注意之机用“以无换有”、“以假换真”的手段作案的情况很多。笔者将以该类型案件为例,将刑法中的诈骗罪和盗窃罪加以区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由此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由此取得财产。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

  盗窃罪,是指以非暴力的方式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第三人所有。通过二罪的比较,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财产损失是否是系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的。

  在本案中,二被告人虽然伪造了自己的身份、编造了需要以零换整的理由,但是其最终取得财物的手段是趁被害人不注意的时候自行调换,假币的作用是使得盗窃行为在发生后不会被即时发现。被害人虽然将钱交付给了二被告人,但其给予的目的不是处分,而是基于“交换”的意思表示,如果该“交换”不存在,那么被害人就会要回该财产,由此可见,被告人何某、刘某的行为不是诈骗而是盗窃。

  另外,该案还存在另外一个问题:何某、刘某以假币换真币,是否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使用假币罪。承办人认为,刑法规定的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那么使用假币的后果就是该假币进入货币流通,损害了国家对于货币的正常管理秩序。反观此案,本案中虽然何某利用假币换取真钱,但是该假币在何某使用的时候并没有进入国家的货币流通领域,也没有对相应的管理制度产生危害,而仅仅是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就何某、刘某的行为而言,尚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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