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刷 过失店主要担责

【时间:2014-08-13 16:28】【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曾金明 简朵良)未尽持卡人身份审核义务致使他人信用卡被盗刷,店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月12日从邵东法院获悉,该院曾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已于上周立案执行。

  2013年3月11日上午,邵东的曾女士在百富广场被两名男子用“丢坨”的方式骗走了一台手机、首饰以及户主为其爱人黄先生的一张信用卡等物。财物被骗不久,曾女士顿时发觉自己受骗,便立即通知其爱人黄先生到银行挂失,自己则到派出所报案。直至中午12时19分,被骗信用卡才得以挂失成功。但令人惋惜的是在挂失成功之前,被骗信用卡已相继被取现和刷卡消费。

  据黄先生手机短信显示,当天的11时50分,被骗信用卡在邵阳火车站某银行网点取现金2000元,12时16分,被骗信用卡在邵阳某金器店刷卡消费27800余元。后经查实,该两名骗子在邵阳某金店刷卡消费时并非一帆风顺,两人快速挑选一条价值29300余元的黄金项链后用现金支付了1500元,其中一名自称李丹的骗子拿出该信用卡要求刷卡支付余款,并在签购单上签名“李丹”。就在此时,邵阳某金器店的工作人员发现信用卡上的姓名拼音并非李丹,遂要求“李丹”出示身份证。“李丹”遂谎称身份证没带。由于该笔交易数额较大,工作人员担心继续审查身份会导致生意泡汤,便允许李丹持该信用卡刷卡27800余元,整个交易用时不到十分钟全部完成。

  遭受损失的曾某两夫妻遂将该金器店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方在刷卡交易中发现信用卡上的姓名与签购单上的签名名字不一样时,本应认真核实购买人的身份信息但未尽认真审核义务,存在较大过错,应当为原告信用卡被盗刷承担60%的责任,同时原告方对自己的信用卡保管不善,被人骗取并泄露密码且未及时挂失,应当自负40%责任。

  案件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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