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人摔伤酿纠纷 法院调解后房主积极担责

    【时间:2014-08-06 14:57】【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申芝梅)8月4日,邵东法院流光岭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赵某为被告禹某修建房屋。2013年1月2日下午,赵某正砌二楼楼梯间的砖墙,因楼梯间二楼地面为空,赵某翻至墙外站在装模的模方上砌墙,因模方无力承受身体重量而断裂,赵某摔至地面受伤。房主禹某立即将赵某送至医院治疗,并派自己的儿子到医院护理赵某,垫付了住院期间所有的医药费。出院后,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邀请村干部及所在镇司法所干部调解。镇司法所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赵某本次外伤构成柒级伤残,伤休叁个月,预计后期医疗费叁仟元。但因双方当事人在责任分担、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最终调解未果,赵某遂诉至法庭。

      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了解案情、查明事实后,与双方当事人分别沟通,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双方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指出原告在建房过程中忽视安全操作,模方不是脚手架却当脚手架用,在施工中未对自身安全尽注意义务,存在较大的过失。被告在建房中应提醒施工工人注意安全,并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应搭脚手架时应予搭建,做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者因安全事故身体受到伤害且构成伤残,被告对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要主动承担、不要回避和推卸。双方当事人在听取法官的释法说理后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法官就赔偿金额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双方一致认可,遂于8月4日签署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后语:农村建房中因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措施不到位,建筑工人中老弱病残者均有,建房过程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法官提醒广大建房者,要把安全施工摆在第一位,尽量不安排老弱病残者高处施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酿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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