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擅自转租房屋 押金难取自食其果

【时间:2014-07-17 16:33】【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贺力平 王铁石)“看来以后还是要多多学习法律知识才行,不然还会有更多问题,这次就是花钱买教训了。”7月16日,张某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意味深长地说道。

  2009年6月10,张某与肖某签订转让合同,肖某将其租赁的陈某的某幼儿园转租给张某,并约定张某在转让之日即2009年6月10日一次性付清被告转让费,并支付肖某3000元押金。2009年张某因经营亏损,未经肖某及房东陈某同意,于同年11月将某幼儿园转租给王某,王某对该房屋进行了改装。2011年9月1日,肖某与张某的租赁期限到期,张某向房东陈某索讨押金,被陈某拒绝,张某于是请求肖某归还其支付的3000元押金,肖某以张某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为由同样予以拒绝。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肖某归还押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签订转租合同后,房屋都处于张某的控制下,在承租过程中张某可能因违约而损害肖某的利益,因此肖某要求张某交付押金符合交易习惯。原告与被告签订转租合同时,原告未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押金做特别规定,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被告有权要求原告归还房屋。原告未经房东同意,也没有告知被告肖某,却将某幼儿园转租他人,致使房屋被改装,原告张某应当对其转租行为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肖某据此提出抗辩的理由成立,被告要求退还租房押金的理由不充分,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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