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胡传芳 简朵良)驾驶车辆在汽车修理厂碾伤他人致残,虽然事故未在公共交通道路上,但依然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和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近日,邵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这样的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伤者各项损失共计57万余元。
原告黄某系武冈市某职业技术学校2010级学生,2012年5月实习时进入某汽车修理公司做学徒工。次年1月5日的上午,孙某驾驶一辆汽车来到该汽车修理公司调试刹车。黄某钻进该车底进行调试,作业还不到5分钟时间,孙某就上车,在没有确认车底是否有人的情况下突然发动汽车,从黄某身上碾压过去,致其下半身严重受伤,后经司法鉴为陆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邵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并未对此次事故按照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某保险公司邵阳分公司在案件审理中也辩称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邵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车辆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虽然交警大队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参照该法有关规定办理。从本案具体情况来看,黄某应孙某的要求为其调试刹车,在正常工作时被压伤,其没有过错,不负事故责任。孙某疏忽大意,在没有确认车底是否还有人亦未出声警示的情况下开动汽车将黄某压伤,其具有明显过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邵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故被告某保险公司邵阳分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相关损失,超出部分由被告孙某承担。综上,邵东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黄某损失54.5万余元,孙某赔偿2.4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