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法院判决首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

【时间:2014-06-26 11:33】【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刘盛育 简朵良)执行人为规避法院执行,故意转移、隐匿财产,企图造成无财产可供的假象不仅免除不了自己的给付义务,还会使自己锒铛入狱。日前,邵东县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端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在刑罚制裁的威慑下,刘某端不得不向受害者付清30余万元赔款,还在司法机关留下犯罪“案底”。6月25日,该判决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2009年7月14日凌晨,刘某奇驾驶牌号为湘K牌照的大型自卸货车(车主系刘某奇、刘某端)在320国道1308KM+700KM地段与李某庚驾驶的牌号为湘G牌照的大型卧铺客车相撞,造成两车驾驶人员当场死亡,湘G客车上34名乘客及湘K货车上1名乘客受伤的严重后果。后受伤人员向邵东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刘某端及被告彭某群(刘某奇之妻)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两被告须赔偿受害人45万余元及承担诉讼费5800余元。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并未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向邵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多次联系并通知刘某端、彭某群前来法院履行给付义务,但两人要么置若罔闻,要么扬言没有履行能力。后经执行局大量调查,发现刘某端在云南大理市经商多年,其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执行局多次催促刘某端前来自动履行义务但未果。期间,刘某端故意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转移、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直至2014年1月17日被抓后,其家人才将所有赔偿款履行到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端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刘某端后来履行赔偿款项以及认罪态度较好等情况,遂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刘某端当庭表示服判,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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