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儿拒绝赡养九旬老母 法院判决履行义务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陈凯军 王蓓)百善孝为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对每一位公民的必然要求。近日,北塔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邓某履行对九旬老母的赡养义务。
原告何某在两次婚姻中先后养育了陈某、陈某某和被告邓某三个儿子,因老母亲年事已高,生活起居需要人照料,其三个儿子遂于2010年3月在北塔区陈家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自2010年起由陈某、邓某、陈某某按年依次照顾老母。依照约定,2014年何某应跟随邓某一起生活,不料邓某却以自己因与前妻罗某离婚,既无固定住所,也无时间照顾老母为由,拒绝与老母一起生活,而是计划将其送进敬老院,且并未真正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原告作为一名年近九旬的老人,含辛茹苦地将三个儿子抚养成人,并都已成家立业,如今自己年老体弱,丧失了劳动能力,三个儿子应当承担起对其的赡养义务。邓某三兄弟2010年3月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邓某未履行赡养老母的义务,既是违约行为,又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邓某按照2010年3月所签订的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为老母亲何某提供住所,并负责安排、照顾好其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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