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诊患者恶性肿瘤 医院过失被判赔偿

【时间:2014-06-17 16:38】【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贺力平)老人雷某经常在邵阳一医院治病,对医院、医生的医术很信赖。后雷某腹痛,又来医院住院治疗,病情却不见好转。转院至湘雅医院方检查出其患有恶性肿瘤,并不治身亡。患者亲属以初诊医院未做全面细致的检查及会诊、存在过失为由起诉索赔,医院对此须担责吗?6月13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因其近亲属死亡所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5000元。

  2011年8月份,雷某因反复腹痛、腹胀、便血1月余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结肠多发性息肉,被告为其行镜下息肉切除术,之后多次到被告诊治,未见明显好转。

  2013年4月份上旬再次入住被告处,被诊断为结肠息肉、慢性结肠炎,经被告治疗未见效果。雷某遂于2013年4月中旬出院,到湘雅附二医院进一步检查,被诊断为肝硬化、腹水,Ca?,随后,雷某又到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胰腺癌并肝、肺多发转移,后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雷某于2013年5月份死亡。

  2014年1月,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书认为雷某2013年4月在被告处入院时自诉自起病至入院1个多月体重下降10公斤,食欲减退,腹痛、腹泻,血液检查部分生化指标改变。影像学检查肝脏明显肿大,肝内多发病灶,右下肺小结节影、腹水等,均可提示雷某就诊时实际上已属恶性肿瘤晚期,最终因肿瘤恶化进展,治疗无效死亡。医院在对雷某的诊疗过程中,对病史了解不全面、不细致,某些应该发现的阳性体征未检查,某些应该开展的检测项目未检查,对某些特定的症状、体征、检查异常指标未充分评估其临床意义,未予以重视,存在疏忽大意,诊断考虑局限、片面,导致对雷某所患恶性肿瘤这一重大疾病漏诊后让病人出院;医方在对雷某的诊疗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但雷某出院9天后,在外院确诊并经相应治疗,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对雷某的死亡后果没有产生明显影响,但对其治疗方案产生一定的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对雷某的诊疗过程中,检查不全面、不细致,某些应该发现的阳性体征和某些应该检测的项目未检查,对某些特定的症状、检查异常的指标未予以重视,诊断考虑局限、片面,导致雷某所患恶性肿瘤这一重大疾病漏诊后让病人出院,被告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被告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被告应给予原告相应的赔偿。考虑到本案中被告的过失行为对雷某的死亡后果没有产生明显影响,但对其治疗方案产生一定的影响,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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