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90后”不知自食其力 专挑商店盗窃二十余次

【时间:2014-06-04 09:36】【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岳如飞 刘满平)两名“90后”少年,身体健全,正值花样年华,却不思进取,每天就想着如何不劳而获,撬门、抬门、翻墙样样“精通”,专门选择便利店、超市等场所,流窜于多个市县间,疯狂盗窃作案二十余次。5月25日,邵阳市北塔区法院审理的这起盗窃案判决生效。被告人罗某雄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罗某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罗某雄先后伙同被告人罗某理以及同案犯夏某、周某等人窜至邵阳市洞口县、北塔区、大祥区等地,采取撬门、抬门、翻墙的手段,进入便利店、批发部、超市等场所,盗得香烟、酒、电视机、现金等财物。被告人罗某雄盗窃作案二十六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61765元,销赃得款共计20300元,其中,罗某雄单独盗窃作案五次,盗窃财物价值18685元,得赃款共计8500元;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二十一次,盗窃财物价值43080元,销赃得款共计11800元(罗某雄己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期间,盗窃作案十二次,盗窃财物价值23154.5元);被告人罗某理参与盗窃作案九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9925.5元,分得赃款共计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雄、罗某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中罗某雄盗窃财物数额巨大,罗某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罗某雄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罗某雄在未满十八周岁所犯罪的部分,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罗某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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