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狱后贩卖毒品 构成累犯“四进宫”

【时间:2014-06-02 09:29】【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岳如飞 刘满平)男子曾因犯盗窃罪、脱逃罪、抢劫罪三次被判刑,出狱以后仍然不知悔改,不能自食其力,再一次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5月27日,北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姚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判决生效,姚某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日至10月22日期间,被告人姚某在位于邵阳市北塔区魏源东路“富丽华宾馆”附近的租房内分别以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甲两次,陈某甲两次均在姚某家中以“烟熏”(吸毒的一种方式)的方式吸食;以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乙一次,陈某乙随即在姚某家中以“烟熏”的方式吸食;以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张某、何某三次,张某、何某三次均在姚某家中以“烟熏”的方式吸食。2013年10月22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姚某家中抓获姚某、张某、何某,并从姚某家中搜缴重2.69克的红色塑料袋包装疑似毒品海洛因白色块状物品12小包,经鉴定,被搜缴物品中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8月11日被原邵阳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3月30日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0日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经减刑于2011年5月10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多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姚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姚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姚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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