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诉父索要抚养费 法院调解重拾亲情

【时间:2014-05-06 11:48】【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记者 肖燕 实习生 谭海莲 通讯员 曾盼)为讨要自己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等,她与自己的父亲对簿公堂。5月5日上午,笔者从大祥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在该院法官劝解下,这对父女之间的隔阂渐渐消除,现已达成了有关调解协议。

  小林(化名)家住新邵小塘,现年21岁。1998年,其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小林由母亲抚养,她跟随母亲过起了单亲生活。其父则支付小林抚养费用一万元。2011年,小林高中毕业后,考入了湖南某重点大学。

  如今,小林父母离异16年了,当初其父支付的一万元抚养费早已花完,小林多次要求父亲承担自己在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均被拒绝。于是,小林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承担其大学三年来的教育费、生活费等学杂费共计3万多元。今年2月18日,大祥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

  小林起诉称,考入大学后,教育费和生活费急剧增加,生活费每月要1000元,教育费每年要26000元。虽然自己已年满18周岁,但尚无独立的生活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母亲是下岗职工,难以支付其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目前还欠学校6000元学费未付。期间,她提交了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26000元/年)和欠费6000元的证明。

  对此,小林的父亲认为,他自己履行了法定期限内的抚育费给付义务,女儿已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他没有义务再支付任何费用。同时表示自己的工资也很低,根本没有支付能力。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小林不属于可以向父亲索要生活费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但考虑到双方血浓于水的父女亲情,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动员小林父亲多少给孩子一些费用,另外劝慰小林,告诉她父亲目前的困难,应尊重、谅解父亲,想办法借机改善父女关系。最后,在法官劝解下,双方达成有关调解协议,由其父支付她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现已支付1万元,剩余的今年9月1日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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