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李超成)近日,新邵籍男子颜某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去年12月的一天,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颜某在喝了米烧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两轮男式摩托车从新邵县坪上镇沙坪村往该镇颜岭村方向行驶。被害人谢某驾驶一贵州牌照的小型轿车从新邵县坪上派出所门口左转弯往该镇张家冲方向行驶。18时55分许,颜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谢某驾驶的轿车在行驶至坪上派出所门前路段时相撞,造成颜某轻微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当即对颜某抽取了血液,经邵阳市某医院检验,颜某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88.72mg/d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其悔罪表现,同时结合新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颜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日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