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刘满平)朋友过生日,一众好友吆三喝五,聚完餐以后想来点刺激的活动,其中一男子便到宾馆开房间与另外三名女子一起吸食毒品。4月15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蔡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19时许,因李某过生日,被告人蔡某与陈某、李某、尹某等人一起到餐馆吃晚饭、喝酒。饭后,蔡某在邵阳市北塔区“鸿发宾馆”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408房间。20时许,陈某打电话联系蔡某,问他在哪里,蔡某称在邵阳市北塔区“鸿发宾馆”408房间。随后,陈某与尹某来到408房间,蔡某拿出一粒麻古及少量冰毒,三人轮流吸食。随后,陈某下楼接到李某,李某进房间后也吸食了毒品。后尹某觉得毒品量少不够吸食,提出再买一点,于是李某、尹某和陈某每人出100元,尹某又给了300元要蔡某帮忙买毒品,称要带回娄底。蔡某拿600元到一个叫“曾伢子”(未查明)的男子处购买了三粒半麻古和少量冰毒。回到房间后,蔡某给了三粒麻古及少量冰毒给尹某,剩下的半粒麻古和一点冰毒由四人一起吸食。不久,尹某突然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小便失禁、丧失意志,蔡某等人将其送至邵阳市中心医院抢救,同年12月2日,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的死亡记录证明尹某的死亡原因系呼吸循环衰竭。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吸毒人员尹某的死亡,综合全案证据分析,无法确定尹某的死亡与蔡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因此,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吸毒人员尹某的死亡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菊森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仍为多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蔡菊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