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当街扒窃手机 归还悔罪获刑罚金

【时间:2014-04-14 10:33】【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杨建波)男子一时贪念扒窃了一部手机,因被害人发现后主动归还失主。4月11日,新邵县法院公开宣判了由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邓某涉嫌盗窃一案,判处被告人邓某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1月1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邓某在新邵县大新街华融湘江银行门前的人行道上,见被害人肖女士所穿的外套口袋露出一台步步高手机,遂心生歹念,将手机窃走。肖女士及时发现手机不见,经身边行人提醒肖女士追上了邓某,并通知身边的朋友拨打自己的手机。邓某见事已败露,便将扒窃的该手机归还给肖女士。随后肖女士将邓某抓获并拨打电话报警。2014年4月8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邓某对以上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当场将赃物归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编者语:以前,在公共场所扒窃的物品,一般鉴定价值多为只有几十元、几百元,即使多次扒窃加起来也达不到省内2000元的盗窃罪起刑点,因而难以构成犯罪,所以扒窃者往往有恃无恐,即使被抓到顶多也被行政拘留几天,无法对他们治罪。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其中的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条款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该修正案可以看出,只要实施扒窃行为的,无论涉案数额多少,即使扒窃只有几毛钱,也不影响定罪,均可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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