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把路人咬伤 法院判狗主人赔偿

【时间:2014-04-11 15:57】【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贺力平)农村老百姓大都有养狗的习惯,为的是能看家护院,但是,现在城里也有人违反政府不准养狗的规定,把狗做为最佳宠物和伴侣养在家中,如果疏于管理,在人多密集的地方溜狗,出现狗咬人的情况,狗的主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近日,双清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判决由狗的主人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两万余元。

  2012年10月6日,天气晴朗,艳阳高照,家住双清区的刘某见正在上小学一年级的儿子刘某某放假在家休息,便带着儿子在双清区佘湖山下玩耍。玩了不到十分钟,就有一条麻色的大狗追咬刘某某,刘某某吓得赶快跑,但狗狂追不舍,刘某见状,上前抱起儿子,阻止儿子被狗追咬。但狗象发了疯似的,见了大人也不害怕,直扑刘某某,刘某用手一挡,狗把刘某的手臂咬伤。通过了解,该狗是住在附近的李某喂养的一条宠物狗,因在溜狗时,狗挣脱了绳索,脱离了管控咬伤了刘某。李某立即陪同刘某去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治,因刘某伤势较重,共住院42天,花去医药费10251元,李某垫付了5100元,住院期间刘某妻子在医院护理。

  2012年11月28日原告花费300元委托邵阳市中兴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后期治疗费用预计2800元;原医药费凭发票计算。刘某与李某因赔偿问题多次私下协商,但都没有达成协议。后刘某就此事向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报案和请求政府帮助调解,但都没有调解成功。无奈之下,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250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所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刘某,是由于李某疏于管理所致,根据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被告李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对原告刘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原告刘某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李某赔偿原告刘某人民币20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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