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司法局借鉴ADR创新人民调解工作

【时间:2012-09-14 09:43】【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张颉如)调解是天然的社会救济方法和机制,也是社会救济的主要形式,它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现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各种矛盾突出、多发、复杂,对此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人民内部矛盾,应当通过建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加以化解和处理,从而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指除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之外,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民事纠纷协商处理的一种机制,是人民调解的扩大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国际上,以美国ADR为代表的“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即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蓬勃发展,对我国有借鉴意义。

  武冈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借鉴ADR,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不断提高调解技能与调解效率,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有效克服人民调解公益编制不足,经费保障有限的瓶颈。

  2008年初,武冈市司法局在一些乡镇尝试“家户长调解制”。经过一段时间总结推广,矛盾纠纷化解效率明显提高,人民调解“武冈模式”已初具雏形。然后,武冈市司法局通过反复论证,发现这一模式的推广:一是能壮大基层人民调解队伍;二是能提高人民调解效率;三是使一些贫困地区缓解了人民调解经费不足。这一成功经验,司法部《人民调解》杂志在2009年第8期以《“家户长”调解制破解基层调解难题——湖南省武冈市人民调解探索出新路子》作为经验材料向全国推介。2010年中央党校出版的《领导干部谈科学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又将“家户长调解制破解基层调解难题”全文编入该书,进一步在全国进行宣传。在调解方法优化的同时,力求程序先进。在社会矛盾化解的程序上,2012年4月武冈市司法局又独立编制了统一的《人民调解规程》,从不同的角度实现人民调解社会矛盾化解与社会管理创新完美结合。近两年来,武冈市司法局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5105起,调处成功5092起,调处成功率达99.74%,成功率同比增长6.21%。特别是邵阳市境内某水库泄洪损害赔偿,武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民众因商品房租赁损害赔偿,湖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邵阳县向某人身损害赔偿等多起诉求标的均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重大纠纷的成功调处,实现了武冈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跨越性发展。

  一是借鉴ADR“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今年6月25日至29日,武冈市司法局局长陈立纯作为嘉宾出席在长沙召开的第四届中美法律交流论坛暨第二届中美调解国际研讨培训。会议由湘潭大学、湖南省司法厅、美国麻州大学和麻州法官协会联合主办,湖南省交警总队、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湖南省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中心共同承办。会上,美国麻州法律代表团全体成员以及来自湘潭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工业大学、湖南科技大学、湖南商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湖南省法院系统、司法行政系统、交警系统等实务界专家能手一百余人对中美调解制度展开了深入交流。陈立纯局长将武冈市司法局有关调解的实践经验与中外专家进行了探讨。

  本次美国专家团再度来到湖南,同来自我省高校、公安交警、法院和司法行政系统的代表进行调解理论与技巧的国际研讨,这是一次调解工作经验交流和提升的良好契机,将有力地推动我省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

  武冈市司法局组织干警认真学习ADR理论,并使之与人民调解工作相结合。在吸收美国先进调解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市的社会经济现实,进一步深化调解机制的理论研究和调解工作实践,为法治武冈、和谐武冈的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解决纠纷矛盾维稳促和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确立调整,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针对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武冈市司法局未雨绸缪,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注入新活力,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司法文化资源,较好地解决了新形势下日益突出的各类社会矛盾,有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以规范化建设为龙头,强基固本,夯实人民调解的基础工作

  认识和宣传工作的到位是有序推动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宣传工作。从不同角度向干部群众宣传分析基层人民调解的必要性,把提高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性观念,作为推动工作的首要环节来抓。通过召开村干部、村民代表座谈会,举办法律讲座,开展送法下乡等形式,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维护村民根本利益的高度,积极向干部群众宣传人民调解,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为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坚持从实际情况、实际需要出发,以亮点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为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基层工作者法律知识培训及阳光心态教育,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二、坚持机制创新,努力做好“三个结合”,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人民调解工作按照“着眼大局、夯实基础、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基本做到“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调解员和信息员的作用,使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调解,防止矛盾激化,避免集体上访。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在调解工作中,努力做好“三个结合”:

  1、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与“依法治市(乡、村)”服务经济发展相结合。结合实际情况,在合法性、民主性和可行性的原则下,先后建立了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体系,这些自治制度的确立为规治纠纷,全面落实“以德调解”原则提供了丰富的适用调解渊源,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了强大的动力。依法治村工作的开展,使农村许多纠纷化解在民主法制、村民自治的过程中。2、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能更好地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又能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广泛的支撑和依托。3、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与和谐社会建设有机结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联合公安、司法、民政、土地、农机、计生、妇联、信访等部门,开展人民内部矛盾联合调解,才有可靠的政治和组织保证。同时,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只有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形成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合调解工作体系,才能顺利地完成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任务。

  三、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今年是《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的第二年。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巩固、充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拓宽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范围,实现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切实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大调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四、开展人民调解专项活动,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

  开展“调解化积案、息访保平安”人民调解专项活动及干警下基层“一包双联”活动,同时实施乡镇街道每月一次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开展全面矛盾纠纷大排查。通过走访群众、接待来访等方式,逐村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对不稳定因素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对已经掌握的矛盾纠纷进行统计、梳理和分析,按照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分门别类进行登记,有针对性地制定调解预案,对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采取跟踪防范、及时处理。将大量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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